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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不少开车人都以为车辆投保后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却忽视了自身驾驶行为的规范性。一位6旬老人因为超龄驾驶、超期驾驶,保险公司向其追讨赔款。
      2011年3月5日,老马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撞倒了车辆右侧的行人,致其当场死亡。保险公司随即将交强险额内的11万元赔偿给了死者家属。然而没过几天,保险公司却向法院提出诉讼,向马某追索赔出的11万元垫付款。
      原来,老马是1951年1月1日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0周岁,按规定已无资格驾驶大型货车。
      经审理,宜兴法院认为,老马已无驾驶大型货车的资格,老马仍旧开着重型厢式货车上路的行为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老马驾驶汽车既“超龄”又“超期”,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垫付受害人的赔偿费用后有权向老唐进行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偿还保险公司赔偿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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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货车,持有相应驾照并年满60周岁的司机应到相关部门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档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提醒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期间,如果即将或者已经超出相应的驾龄或者已经不具备驾驶某种车型的资格时,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切勿因为侥幸心理或其他原因而怠于变更,避免自己相关权益的丧失。来源:众悦驾校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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